山东省钢铁企业中的石灰窑焙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标准
在山东省的钢铁工业中,石灰窑作为重要的生产设施,其焙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受到严格的标准管控。依据《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19),钢铁企业的石灰窑需遵循特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对于二氧化硫的排放,该标准有着明确的浓度限值规定。这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有效减少石灰窑焙烧过程中二氧化硫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钢铁企业必须确保石灰窑焙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在规定的限值以下,否则将面临严格的监管和处罚。通过对二氧化硫排放的严格控制,可以降低酸雨等环境问题的发生概率,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氮氧化物方面,DB37 990—2019 标准同样设定了严格的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是形成光化学烟雾和酸雨的重要前体物之一,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着严重的危害。钢铁企业的石灰窑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确保氮氧化物的排放符合标准要求。这不仅是对环境负责,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新建企业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需立即执行相关的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而现有企业则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表 1 中规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这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过渡期,以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确保能够达到标准要求。
总之,《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19)为山东省钢铁企业中石灰窑焙烧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设定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钢铁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为山东省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