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标准规定现有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保持不变,分别为10mg/m3、35mg/m3、50mg/m3;新建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5mg/m3、20mg/m3、30mg/m3(W形火焰炉膛锅炉为40mg/m3)。现有燃煤发电锅炉自202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建锅炉排放限值。
新建燃气发电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5mg/m3、10mg/m3(除天然气外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为35mg/m3)、30mg/m3。现有燃气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自2026年10月1日执行上述排放限值。
新建生物质发电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0mg/m3、50mg/m3。现有生物质发电锅炉自202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排放限值。
新建燃油发电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20mg/m3、50mg/m3。现有燃油发电锅炉自2026年10月1日执行上述排放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