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的实施旨在规范石灰和电石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补齐现有排放标准的短板,以实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具有以下特点:
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规范无组织排放管理: 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控制的难点之一,该标准针对石灰、电石行业特点,全面监管无组织排放全过程。通过明确的控制措施要求,规范了炭材、石灰石、原煤等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同时提出了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以实现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控制相结合,完善有组织排放控制: 标准根据石灰、电石生产过程的产排污分析,针对不同生产工序或设施,规定了适用的有组织排放限值。采用“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形式,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以及特征污染物如氰化氢和氨等,保证了排放监管的全面性和严密性。
优化控制指标,鼓励采用先进生产工艺: 本标准针对立式干燥窑等具有节能效果的先进生产工艺,优化了控制指标。例如,针对立式干燥窑废气中含氧量相对较高的特点,标准规定了较高的基准含氧量,解决了立式干燥窑推广应用的瓶颈,确保了标准管控的科学性。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在排放控制上具有针对性强、全面管控、严密监管等特点,将为石灰和电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导,进一步推动行业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