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矿产投资标准条例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工业手工业部 工部字第1950号
老挝矿产投资标准条例
根据1997年4月12日国会字第04/97号矿产法,
根据2002年10月30日总理字第209号关于组织实施矿产法的总理政令,
根据1999年4月19日总理字第33号关于工业手工业部组织与活动的总理政令,工业手工业部部长颁布本条例:
第一条:目的
本条例的目的是明确在老挝从事矿产开发投资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条:矿产投资内容
矿产投资包括:
--普查勘探投资;
--原矿石开采投资;
--矿石加工投资。
第三条:普查与勘探
普查和勘探是指对矿产进行调查。每个投资者或公司皆有权申请一处或多处区域作为特许经营区,用于普查和勘探各类矿种,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矿产普查、勘探面积的规定
(详见下表):
序号 矿产种类 面积 (平方公里)
1. 贵金属:金、银、铂:
-大型
-中型
-小型
1000-2000平方公里
500-1000平方公里
500平方公里以内
2. 一般金属:铜、铅、锌、铝....
-大型
-中型
-小型
1000-2000平方公里
500-1000平方公里
500平方公里以内
3. 与铁有关的金属:
+ 铁、锰、铬、镍....
+ 钛、镁、黄铁矿....
300平方公里以内
100平方公里以内
4. 稀有金属:锑、钼、铋、汞、稀土 100平方公里以内
5. 锡、钨 100平方公里以内
6. 宝石和宝石似类品:琥珀、紫水晶、绿宝石、石榴石、蓝宝石、尖晶石、黄晶、锆石
30平方公里以内
7. 各种盐及与盐有关的矿产:
+ 石膏、无水石膏、食盐
+ 钾盐、泻盐及其他盐类
50平方公里以内
200平方公里以内
8. 工业矿石、装饰用的矿石和建筑用的岩石:石灰岩、白云石、白云石岩、大理石、玻璃砂、明矾石、砾石、粘土、高岭土;花岗岩、片麻岩、装饰石料;砂石、建筑石料…;重晶石、石棉、石墨、云母、菱镁矿;Pansapa、 独居石、寿山石、磷矿、石英石、硫磺、Tank....
8平方公里以内
9. 煤、石炭、可燃页岩 50平方公里以内
10. 石油、天然气 50.000平方公里以内
11. 本条例第四条第6项以外的各类沉积矿 5平方公里以内或按河流的长度(100¬500)米X 10.000米
12. 地下水、矿泉水、温泉:特许面积根据适合水源的实际条件和投资者的可行性酌情审批。
第五条:无需进行普查和勘探的特许面积
对于无需进行普查和勘探的特许面积(意指所申请的特许面积已由老挝政府或其他公司投资进行过普查和勘探,已具有详细的相关资料),老挝政府可能只批给已知有矿的区域或是与开采量及特许期限有关的区域。
第六条:用于编制开采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特许面积
用于编制开采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特许面积必须以政府批准的专门服务于开采目的的面积为准(不是勘探面积)。
开采石灰石、白云石、白云石岩、砂石、建筑石料、粘土的面积仅限1平方公里范围内。
第七条:申请普查和勘探矿产阶段的财政或资金
申请矿产投资时,投资者或公司必须有属于自己的固定资金及流动资金,即: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财务资信证明,有正式的固定资产登记证或证书。
注册资金要按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或现行的法律规定办理,项目的开支要根据实际的工作量而定。
在申请对矿产进行普查勘探阶段,投资申请者或公司必须出示自有资金的数额,同时向老挝国家银行或商业银行存入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规定金额的10%的项目保证金。项目保证金的存取手续将另行规定。
第八条:矿产普查投资申请必须出示的资金数额
申请投资进行矿产普查必须出示的现金数额,要按下表执行:
序号 矿 产 种 类 数 额
1. 贵金属 500万美元以上
2. 一般金属 400万美元以上
3. 与铁有关的金属 300万美元以上
4. 稀有金属 300万美元以上
5. 锡、钨 300万美元以上
6. 宝石和宝石类似品 300万美元以上
7. 各种盐及与盐有关的矿
+ 食盐
+ 石膏、无水石膏
+ 钾盐、泻盐及其他盐
3万美元以上
20¬100万美元
300万美元以上
8. 工业矿石:装饰用的矿石和建筑用的岩石:
1. 玻璃砂、明矾石、砾石、粘土、高岭土、砂石、建筑石料....
2. 重晶石、石英石、硫磺、Tank,....
3. 本条例第八条第8项第1、2点以外的
20万美元以上
30万美元以上
50万美元以上
9. 煤、石炭、可燃页岩
+ 煤
+ 石炭、可燃页岩
100万美元以上
20万美元以上
10. 石油以及天然气 500万美元以上
11. 各类积沉矿(本条例第6项以外的) 30万美元以上
12. 地下水、矿泉水、温泉水 20万美元以上
13. 以手工方式对沉积矿进行普查的投资数额将另行规定。
第九条 矿产勘探投资申请必须出示的资金数额
投资者或公司对矿产进行勘探,必须出示的自有资金数额为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数额的2倍以上。
第十条 编写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开采开发的资金投入规定
在编写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开采开发阶段,投资者或公司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项目能够按照计划完成。 第十一条 投资者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投资矿产的个人或法人,必须曾成功地进行过矿产投资,或曾经承包、受雇而成功地进行过矿产的普查、勘探、开采或开发,同时又有足够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此前未进行过矿产投资,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投资者,可以雇用合法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公司来承包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工程。
第十二条 对普查和勘探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为完成矿产投资的工作计划,投资者或公司至少要有4名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以上的技术人员来进行地矿调查、矿产普查和勘探,具体请按2002年10月15日地矿局第85号地质矿产普查勘探技术暂行规范DGM第13页第8表格第3项关于绘制地质图的规定执行。
对于本条例第四条第8、11、12项的工作,投资者或公司至少要有2名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以上的技术人员。
本条款第1节和第2节所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地矿普查勘探专业的毕业证书和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三条 编制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开采和开发矿产所需专业技术技术人员标准
在编制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开采和开发矿产阶段,投资者必须拥有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经验的技术人员,以满足项目各种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 矿产普查、勘探投资申请书所需的资料
公民或法人申请矿产投资,须同时提交矿产普查计划和初步勘探计划。普查计划和初步勘探计划附在投资申请书上,由投资申请者负责制定,并须符合投资程序,即:须提交地矿局审核其工作量、资金数量、实施办法、项目收益等与计划目标是否相符。普查计划和初步勘探计划的制定,具体请按2002年10月15日地矿字第85号地质矿产普查勘探技术暂行规定DGM第10页第7表格至23页第13表格的规定执行。
为了符合投资申请程序,投资申请者除了按照计划与投资委员会的表格规定提交投资文件外,还须提交本条例第十六、十八条规定的补充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矿产普查计划和初步勘探计划的审批
中、小型项目的普查计划和初步勘探计划由地矿局审批,大型项目和战略项目的普查计划和初步勘探计划则由工业和手工业部审批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开采和开发计划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开采和开发计划是在对矿藏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由投资者负责制作,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的文件。
矿产开采和开发计划必须提供开采前详细勘探得来的资料,包括图表、与各方面工作相关的数据表格及矿区建设的蓝图,主要是矿井、工厂、矿石堆放场、尾矿收集水池等。
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以项目中的经济和财政方面的资料为主,要在其中列明给予老挝政府的利益,如:特许土地租金、资源税税金、利润税税金、分红税税金、营业税税金、地方和聚居区开发资金、职业培训资金等,同时要附上项目经营期内的效益评估计算表。
第十七条 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开采和开发计划的审批
中小型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开采和开发计划由地矿局审批,大型项目和战略项目则由工业工业部审批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环境方面的文件
项目环境方面的文件由投资者负责提供,必须符合标准并通过国家科技环保局审批。
第十九条 投资申请书所需的其他文件
除了本条例第十四、十六、十八条规定的文件外,投资者还须提供以下的文件:
-地方行政机关,特别是省级投资管理委员会支持该项目的证明;
-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和公司章程;
-营业执照(若有);
-税务登记证(若有);
-自有资金和贷款(向他人或金融机构借款)之间的比例证明;
-按合同雇用国内外承包者或其他承包公司时,须附上雇佣合同;
-投资申请者的资质证明。对于外国的投资申请者或公司须附上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个人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住址证明。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
本条例由地矿局、国家有关部门和矿产投资申请者组织实施。在本条例颁布前已获准投资并与老挝政府签署合同的投资者或公司,按合同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效力
若投资者或公司提交的申请书文件不齐全,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工业手工业部将不予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条例自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