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施工图设计和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这是建筑工程施工最基本的也是最终的目的。 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分别按标准明确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实施验收。
对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根据其标准要求自行制定或应用国家或地区已发行的施工工艺标准及其为实现其质量目标而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制度和措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管理、测试、检验等手段,根据自检、互检的结果认定工程质量满足施工图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确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将已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以及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经审查无误的施工技术文件编制完整的基础上,按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表格所列的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等资料和相关文件,经整理将其验收结果分别填写在“验收汇录”项下。完成以上的准备工作后,报请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初验。
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请求项目监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在不委托监理的情况下)对其施工工程进行验收的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按标准要求,主持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或竣工工程的初步验收。按照验收结果,经项目监理机构填写“验收结论”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和文件,请求建设单位邀请相关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工程质量验收。
对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施工单位请求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后,经对所报资料进行核查同意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各方参加,并在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经各方验收单位同意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作出评价。 如果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论是操作过程执行的工艺标准还是管理过程中执行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计划和措施等方面,当上述内容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当或有漏洞时,工程施工结果不能满足要求,应认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
对于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标准》(GB 50300 2013)第5.0.6条规定的原则对工程进行返工返修、鉴定或加固处理后,再进行建筑工程的综合验收。